《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发布
编制部门: 编制人员: 编制时间:2016-09-22 11:24:39 点击:7799

为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求,住建部近日批准发布了一批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中涉及城乡规划的标准有《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2016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版) (以下简称《居住区规范》)。中国城市规划网记者就《居住区规范》的相关内容采访了参与编制工作的专家。

住建部城乡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科技促进处高级城市规划师付冬楠接受采访,就此次住建部发布的《居住区规范》局部修订工作进行了解读。付工强调,本次已经发布的标准修订条文属于局部修订,主要是为了完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新要求,并进一步与近期国家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实现对接。目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的全面修订工作也已经全面展开。

《居住区规范》亟待更新

记者:《居住区规范》为什么要进行本次的修订?

付冬楠:现行《居住区规范》是我国城乡规划标准中发行最早的三本规范之一,规范自93年颁布实施,2002年修订至今一直没有再修订。现阶段《居住区规范》的修订工作主要分为两条工作脉络在同步开展。

一方面,按照标准管理要求,国家及行业标准每5年要进行一次标准复审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标准复审工作的总体部署下,2010年和2013年城乡规划标委会(原城市规划归口办公室)曾两次组织专家对此规范进行复审工作,专家们一致同意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后,城镇化与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市住区建设的方式与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对规范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考虑该项标准的影响面太广,2010年复审会专家讨论之后建议启动新的《住区设计标准》,扩展标准的适用范围,逐步替代《居住区规范》,但种种原因新的标准一直没有启动。在2013年标准复审工作中,专家再次研究提出“由于该规范使用者涉及设计者、管理者、建造者、居住者、律师等等,任何改动都可能带来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修订工作需要慎重对待,建议先启动相关研究工作,明确了修订的主要内容之后再启动修订工作”。

另一方面,北京“7·21”特大暴雨之后,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变得非常重要。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提出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关于完善城市排水标准的要求,开展和城市排水相关的8项规范修订计划,《居住区规范》结合城市防洪排涝要求进行局部修订的工作被直接提出,并要求尽快完成。

因此,2013年《居住区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工作组实际接收了两项工作,一方面需要全面对现行规范进行梳理,并预先启动相关研究工作,为《居住区规范》全面修订工作做好准备;另一方面需要紧锣密鼓的针对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的新要求对《居住区规范》做好局部修订工作,并在局部修订中做好与全面修订工作的协调与衔接。

全面修订工作前开展的5项专题预研究

记者: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就全面修订工作已经开展了哪些研究工作?

付冬楠:2013年标准复审工作中总结了一些“不适应”的问题,主要包括: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的社会管理体制包括市场运行机制都发生了变化,《居住区规范》定位局限在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而居住单元的划分与现行的城市管理模式(街道与居委会或社区管理服务与邻里关系等)的衔接尚待进一步研究与明确;怎样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多样化需求与政府职能转变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新要求,如基层公共服务与管理设施的配置、老龄化趋势与基层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等问题;旧区改造、高纬度地区建筑日照间距、山地城市建设中的差异化等问题;以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修订后,中小学用地已经不属于居住用地(改为教育科研用地),原有的居住用地构成发生了变化等等。

2014年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等单位启动了“城市住区规划建设与社区构建的对接”、“住区容积率的差异性问题研究”、“住区日照标准的差异性问题研究”、“城市既有住区(老、旧居住区)环境问题研究”、“城市住区养老助残问题研究”、“城市住区用地结构研究”等规范前期研究工作。

2014年我们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以《居住区规范》为重点进行了全国范围内标准实施的调研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各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设计单位了解现行标准的使用和落实情况,汇集了一些较为集中的关于基层公共服务、日照标准的基础数据。

在此基础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 [189]号)文件要求,2015年《居住区规范》全面修订工作已经启动。

统筹考虑防洪排涝和海绵建设的要求,制定主要技术内容

记者: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如何确定的?

付冬楠:2014年局部修订工作启动后,我们也在不断明确修订工作的主要内容。

在研究中我们提出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的指导思想;坚持可操作性的基本原则,主要增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对城市排水防涝有利的、可行的做法和技术措施,有针对性地调研一些有代表性的成功案例,总结、提炼成熟做法,纳入《居住区规范》。

2015年10月,住建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定司、城建司、规划司启动了关于海绵城市相关的标准规范一揽子修订工作,把《居住区规范》的局部修订工作也纳入其中统筹协调。

这与我们原本的思路也是较为一致的,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落到住区层面,主要是强调因地制宜,落实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引导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控制开发强度,合理安排布局,控制地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在住区规划建设中因地制宜的引导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适宜的削峰调蓄设施的规划设计。

本次局部修订结合2015年10月份住建部海绵城市工作的要求,在2016年3月份初步完成了具体的条款修订工作。总体来说,《居住区规范》的很多内容都需要在全面修订工作中完成,因此本次局部修订在不调整现有的规范结构基础上,主要针对局部条款进行增补。

记者: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什么?

付冬楠:这次局部修订内容包括两部分,一为落实城市排水防涝建设和海绵城市建设新要求,主要工作是梳理已经较为完善的技术性文件,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收集国内外居住区建设有关排水防涝设施的成功案例,归纳、总结可推广的居住区排水防涝技术措施和先进经验,科学提炼并纳入修订内容;同时以排除障碍为主,对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设计要求。二为对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前后国家提出的一些新发展要求,包括调研国内相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情况,落实相关建议和要求;结合国家对开放式街区的发展要求,及时修正与国家发展新要求相悖的技术内容。

本次修订的技术内容较少,主要包括: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修订内容集中在“总则”、“术语”、“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绿地”、“道路”、“竖向”、“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等章节。

具体如下:

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

1.0.5.3a 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原条款表述]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其实修订后的总则跟原条款表达的内容上没有太大差别。因为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海绵城市建设、城市防洪排涝其实都要尊重原有的自然条件,尽可能减少开发带来的负面影响。原条款里也有这个意思。只是这次表述更明确,明确应“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并应“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修改术语以衔接各个规范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15年10月启动的关于海绵城市相关标准规范一揽子修订是住建部鲜有的一次标准规范的集中制修订工作,这也为规范相互之间的衔接搭接了平台。规范制修订过程中,十余本规范的主编单位、部里特邀专家组多次集中开会,对标准进行逐一审核,以便能够系统地统筹海绵城市建设问题,同时也促进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

术语“绿地”改为“居住区内绿地”就是从衔接的角度考虑的。原来《居住区规范》提的绿地指向很明确是居住区内的绿地,但是文字表述并不清晰,与其他的标准提到的绿地容易引起歧义,所以本次修订我们采纳了专家组的意见,增加了“居住区内”几个字,使得术语的表述更加清晰、准确。

明确地下空间利用原则,为自然下渗创造机会

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地下空间、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4 适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合理控制建设用地的透水面积,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生态空间。

[原条款表述] 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条文说明】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有效方法,但应统一规划、适度开发,为雨水的自然渗透与地下水的补给、减少径流外排留足相应的透水空间。

快速城镇化过程中,随着城市空间资源约束逐步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从低影响开发的角度来讲,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也要适度。要极力避免满堂彩的地下空间开发,尽可能的保留住区用地的自然渗透功能。考虑我国城市不同地域环境特征,城市内不同区位的住区功能差异,该条款中也没有明确限定地下空间的比例,只原则性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即“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生态空间”。

在居住区绿地中贯彻海绵城市建设指南要求

7.0.6 居住区的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规划进行设计,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雨水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的绿化用地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渗、滞、蓄、净、用、排”等低影响开发措施进行设计、建造或改造。居住区规划、建设应充分结合现状条件,对区内雨水的收集与排放进行统筹设计,如充分利用场地原有的坑塘、沟渠、水面,设计为适宜居住区使用的景观水体;采用下凹式绿地、浅草沟、渗透塘、湿塘等绿化方式,但必须注意,承担调蓄功能的绿地应种植抗涝、耐旱性强的植物。这些具有调蓄功能的绿化方式,即可美化居住环境,又可在暴雨时起到调蓄雨水、减少和净化雨水径流的作用,同时提高了居住区绿化用地的综合利用效率。

绿地的规划与设计是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中比较重要的一环。这一部分中增加了对绿地设计的引导,很多内容都是跟海绵城市建设指南对接的。

增加透水要求,但考虑住区差异,不设定强制性指标

7.0.7 小游园、小广场等应满足透水要求。

【条文说明】

小游园、小广场等硬质空间应通过设计满足透水要求,实现雨水下渗至土壤或通过疏水、导水设施导入土壤,减少建设行为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损害。小游园、小广场宜采用透水砖和透水混凝土铺装;小游园或绿地中的步行路还可采用鹅卵石、碎石等透水铺装。

8.0.7 居住区内的道路在满足路面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等道路的功能性要求前提下,路面宜满足透水要求。地面停车场应满足透水要求。

【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内的道路应优先考虑道路交通的使用功能,在保证路面路基强度及稳定性等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路面设计宜满足透水功能要求,尽可能采用透水铺装,增加场地透水面积。透水铺装可根据城市地理环境与气候条件选择适宜的做法,例如人行道及车流量和荷载较小的道路、宅间小路可采用透水沥青混凝土铺装,停车场可采用嵌草砖。

新增加的7.0.7 条主要提出“透水”这样一项内容需要控制和引导。透水率指标是海绵城市建设指标里非常重要的一项。从全国来看不同地域的各个城市该项指标的取值范围差异很大;住区建设在城市中心还是城市外围,在大城市还是小城市差别也是非常大的;不同的降雨强度地区或不同的地质特征区域,指标差别也会非常大;如果设一个全国统一的指标不是很合适。

所以在规范中提出“要满足透水要求”,后续更细致的指标可以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在地方标准中落实。

在优先满足道路基本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满足透水要求

8.0.7 居住区内的道路在满足路面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等道路的功能性要求前提下,路面宜满足透水要求。地面停车场应满足透水要求。

【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内的道路应优先考虑道路交通的使用功能,在保证路面路基强度及稳定性等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路面设计宜满足透水功能要求,尽可能采用透水铺装,增加场地透水面积。透水铺装可根据城市地理环境与气候条件选择适宜的做法,例如人行道及车流量和荷载较小的道路、宅间小路可采用透水沥青混凝土铺装,停车场可采用嵌草砖。

在道路章节中也增加了一条“透水要求”。该条款在强调“透水”要求同时也强调,居住区内的道路要优先满足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等道路基本功能要求。因为城市居住区内的道路也包括部分城市道路,还是要优先满足道路的基本功能要求,否则容易顾此失彼。

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打破封闭型小区开路

5、道路

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0.1.2 小区内道路应满足消防、救护等车辆的通行要求;

[原条款表述]

8.0.1.2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道路章节其他修订内容主要是与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新要求进行衔接。原规范从保障小区安宁交通出发,强调道路通而不畅,强调避免引入公共电、汽车交通。从新的住区发展看,如何为规模较大的住区提供方便的公共交通服务,以方便绿色交通出行是住区发展新的方向,也是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打破封闭型小区的重要探索。因此本次修订中我们从排除障碍的角度删除了原有表述中与开放式街区有矛盾的条文说明。

道路宽度要求不变,删除对公共电、汽车的限制

8.0.2 居住区内各级道路的宽度,主要根据交通方式、交通工具、交通量及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而定,对于重要地段,还要考虑环境及景观的要求。

……

小区级道路车行道的最小宽度为 6m,如两侧各安排一条宽度为 1.5m 的人行路,总宽度为 9m,即可满足一般功能需要。

[原条文说明表述]

8.0.2 居住区内各级道路的宽度,主要根据交通方式、交通工具、交通量及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而定,对于重要地段,还要考虑环境及景观的要求做局部调整。

……

小区级道路的宽度考虑以非机动车与人行交通为主,不能引进公共电、汽车交通,一般也采用人车混行方式。所以,车行道的最小宽度为 6m,如两侧各安排一条宽度为 1.5m 的人行路,总宽度为 9m,即可满足一般功能需要。

尤其8.0.2这一条不和原文对照可能会误解认为新的标准重新规定了道路宽度,其实局部修订只是将原规范条文说明中“不能引进公共电、汽车交通”的内容删除了,主要目的是排除障碍。

满足电动汽车设施发展指南要求

8.0.6.5 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条文说明】为落实国家发展能源[2015]1454 号《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的通知》要求,设置本条款。考虑我国各城市机动化发展阶段差异较大,电动汽车发展增速状况不同,建议结合地方实际需求情况,新建居住区内的住宅配建停车位考虑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按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2015年,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发文,要求科学引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并要求各地贯彻实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指南中提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这次修订我们考虑全国电动汽车发展还很不均衡,为了提高标准的适应性,修订条款中提出“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有发展要求的地区可以直接配建,对于一些发展慢的小城市,步伐就可以稍微放慢一点,以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综合考虑场地雨水收集和排放,重新组织竖向要求

9.0.2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9.0.2.7 满足防洪设计要求;

9.0.2.8 满足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条文说明】

居住区内场地的高程设计应利于场地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应充分结合建筑布局及雨水利用、排洪防涝进行设计,形成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

【删除第 9.0.4 条】

9.0.4 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9.0.4.1 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

9.0.4.2 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原条文说明】

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除一般要求采用暗沟(管)的方式,主要出于下列考虑:

一、 省地--可充分利用道路及某些场地的地下空间;

二、 卫生--雨水、污水用管道或暗沟,可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有利控制蚊蝇滋生;

三、 只有在因地形及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区,才可考虑明沟排水方式。

竖向章节原竖向规划设计原则的条款写的比较复杂,规定了要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排除地面水、什么情况可以采用明沟排水等等。这些内容很多已经和今天的发展状况已经不适应,因此对其表述进行了删减,并增加了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等新的低影响开发系统规划设计的原则。

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在规划中落实

11.0.1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 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 11.0.1 规定。

 

【条文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16]50 号)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指南》有关要求,结合所在地实际情况,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

[原条款表述] 11.0.1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 11.0.1 规定。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章节在本次修订中增加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内容。这一指标是与海绵城市专家组一起讨论后,专家组明确建议要求增设的指标,最后我们也采纳了。但是从实施看,这一指标的具体实施可能会比较困难,但考虑如果居住区规范里不把这一指标提出来,在控规里面这个指标就很难落实。目前该指标作为综合性技术指标的必要指标,接下来我们会密切关注这些修订内容在全国的落实情况,看它实际在规划控制和设计引导方面是不是能够达到原来的目的。因为《居住区规范》的全面修订也正在进行,经过未来一年多的实施,如果发现有问题,还可以在全面修订中及时进行调整。

全面修订工作将围绕城市基层住区公共服务等多项内容全面展开

记者:未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全面修订将会着重就哪些内容开展?

付冬楠: 未来全面修订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前面提到的部分专题研究所涉及的内容。

因为尽管《居住区规范》作为我国发布较早影响面最大、使用者最广的标准之一,在很长一段时间很好的指导了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较好地指导和规范了我国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为城市居住条件和环境的建设、改善和提高起到了积极而深远的作用。但该项标准的适用范围、基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日照标准、住区空间组织与布局等核心内容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的社会管理体制、市场运行机制的要求,在未来的全面修订工作中,这些内容都将面临较大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