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编制部门: 编制人员: 编制时间:2016-09-22 11:45:03 点击:22587

建城[2016]17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市管理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


受强厄尔尼诺影响,今年我国降雨范围大、强度高、持续时间长,多地发生严重的洪涝灾害。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对加快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补齐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不足短板作出重要指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尊重规律,统筹规划


各地要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等的相互衔接,切实提高各类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实施性,实现地下空间的统筹协调利用,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排水防涝设施,科学确定近期建设工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确定的内涝防治标准,将城市排水防涝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协同推进,坚持自然与人工相结合、地上与地下相结合,发挥“渗、滞、蓄、净、用、排”的作用,构建以“源头减排系统、排水管渠系统、排涝除险系统、超标应急系统”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并与城市防洪规划做好衔接。已编制完成相关规划的城市,要进一步梳理规划内容,加强协调衔接,及时修订调整;尚未编制完成相关规划的城市,要按照新要求抓紧编制。



二、因地制宜,科学建设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充分发挥管廊对降雨的收排、适度调蓄功能,做到尊重科学、保障安全。依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确定的管廊建设区域,结合地形坡度、管线路由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雨水管道入廊的敷设方式。依据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需要建设大口径雨水箱涵、管道的区域,可充分考虑该片区未来发展需求,在不影响排水通畅和保障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其上部空间敷设适当的管线。



三、创新模式,完善机制


各地要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严格落实管线入廊制度,已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主次干路,规划管线必须入廊,不得再开挖敷设管线。严格实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创新模式,通过雨水资源化利用等方式获取额外收益,弥补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6日